北京博睿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方庄东路9号
咨询电话:010-57197866   13701088395(同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鉴定项目 > 法医临床
法医精神病 法医毒物 法医临床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是运用法医学、临床医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涉及法律的人体损伤、残疾等医学问题的学科。其鉴定对象是活体(即活着的自然人)及相关文证资料,鉴定目的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涉及人体损伤、功能状况等方面的科学证据。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鉴定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级。其中重伤和轻伤进一步分为一级和二级,即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对人体损伤后出现的残疾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目前适用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将伤残程度划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等级。


因致伤原因不同,伤残评定适用不同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人身保险伤残评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


(三)赔偿相关鉴定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三期鉴定:误工期(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期限;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以促进康复的期限。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根据生活自理范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评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级。


后续治疗费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


医疗费合理性审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


劳动能力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评定


评定损伤与现存疾病或功能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是否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依据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且作用相当的,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五)人体功能评定


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功能、肢体及周围神经功能等进行法医学评定。国家标准《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听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周围神经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已分别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六)医疗损害鉴定


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进行鉴定。


(七)其他鉴定事项


还包括:活体年龄鉴定(骨龄鉴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送检须知

(1)各地公、检、法、司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原件,案件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者判决书,民事诉状、答辩状,询/讯问笔录,相关旁证材料,庭审笔录等;既往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病史资料(可能与精神障碍有关的病历资料特别是精神科就诊病史,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寄往本鉴定室,并注明委托人联系方式。复印件一般不退回。鉴定通常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直接检查。如果被鉴定人因故(如去世)不能接受鉴定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在相关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旁证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以书证审查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补充鉴定材料,或陈述补充意见的,应当通过委托人与鉴定人联系。

(2)一般不受理律师事务所、家属、被鉴定人本人等代表当事人单方利益的机构委托的鉴定,以免资料不全不能受理,或者因受到相对方的质疑等而妨碍鉴定意见书被司法机关采信;通常建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司法机关委托。

(3)若委托人认为需要鉴定人提供外出鉴定服务的,应当在委托时说明。外出鉴定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外出鉴定的案件,通常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方能进行,鉴定费亦按本中心规定增加。

(4)其他有关材料:在鉴定需要时,由委托鉴定机关负责提供或协助调查被鉴定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情况,被鉴定人近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情况;相关病历材料;残疾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