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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精神状态鉴定:对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状态的评估。包括有无精神障碍(含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的分类。
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适合收监)、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等。
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违法者(包括吸毒人员)、各类案件的证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受处罚能力,是否适合强制隔离戒毒,作证能力及其他行为能力鉴定等。
精神损伤类鉴定:对因伤或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对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体损害后果的等级划分,及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包括劳动能力,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间因果关系,精神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机构实施的精神障碍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危险性评估: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其被决定强制医疗前或解除强制医疗时的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进行评估。
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强制隔离戒毒适合性评估、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心理评估等。
送检须知
(1)各地公、检、法、司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原件,案件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者判决书,民事诉状、答辩状,询/讯问笔录,相关旁证材料,庭审笔录等;既往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病史资料(可能与精神障碍有关的病历资料特别是精神科就诊病史,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寄往本鉴定室,并注明委托人联系方式。复印件一般不退回。鉴定通常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直接检查。如果被鉴定人因故(如去世)不能接受鉴定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在相关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旁证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以书证审查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补充鉴定材料,或陈述补充意见的,应当通过委托人与鉴定人联系。
(2)一般不受理律师事务所、家属、被鉴定人本人等代表当事人单方利益的机构委托的鉴定,以免资料不全不能受理,或者因受到相对方的质疑等而妨碍鉴定意见书被司法机关采信;通常建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司法机关委托。
(3)若委托人认为需要鉴定人提供外出鉴定服务的,应当在委托时说明。外出鉴定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外出鉴定的案件,通常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方能进行,鉴定费亦按本中心规定增加。
(4)其他有关材料:在鉴定需要时,由委托鉴定机关负责提供或协助调查被鉴定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情况,被鉴定人近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情况;相关病历材料;残疾人证等。